刑事法律中夫妻重婚過什麼意思?
一、刑事法律中夫妻重婚過什麼意思?
重婚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重婚罪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屬於無效婚姻嗎?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爲無效婚姻。
三、重婚的案底可以消除嗎?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纔對外提供。
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
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後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任何不止於一個特定主體存在婚姻關係的,就會構成重婚罪,此時會造成婚姻關係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認爲重婚的主體,需要承擔支付一方經濟賠償的責任,離婚時只能獲得少量財產。對於沒有能力支付賠償金的,法院也並不能判處重婚者承擔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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