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事實婚姻的解除規定是什麼?
一、三年的事實婚姻的解除規定是什麼?
三年的事實婚姻的解除規定是根據不同的時期來進行不同的解除予以承認事實婚姻的時期,應當進行離婚登記結束,如果不予承認的話就直接自動解除即可。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於事實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
(一)、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並做調解和好工作,經調解和好的,則爲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二)、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爲非法同居,其婚姻關係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如果發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兒童和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出發,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解釋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處理》。
二、事實婚姻解除後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解除關係,財產的分割原則不是能夠證明是哪一方的財產的還歸哪一方,無法證明是誰的財產的視爲共同財產平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婚姻狀態他必須是登記結婚,也就是通過民政部門專業的頒佈相關的證件,才能夠承認這樣的一種夫妻婚姻關係。但在很久以前,我們國家是承認事實婚姻的,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他和合法的婚姻關係是沒有什麼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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