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分居後怎麼離婚?
一、 事實婚姻分居後怎麼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所謂的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沒有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構成結婚的要件。且男女雙方於1994年2月1日以前就是同居的關係。果男女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關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在起訴之前應當準備事實婚姻相關的證明證據。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爲,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爲,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爲周圍的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爲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爲,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衆也不會承認其爲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由於我國法律上目前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所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一律按照非法同居處理,不存在辦理離婚的情況,但對於1994年2月1日形成的合法的事實婚姻,則只能通過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離婚。
-
發現重婚如何收集重婚證據?
一、發現重婚如何收集重婚證據?重婚罪的證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1、書證,比如:保證書、情書,同居房屋的購房合同、產權證、租賃合同等2、物證,比如:照片、禮物等。3、視聽資料,比如,錄像帶,電話(包括手機)通話記錄,手機錄音、短信,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4、證人證言,是...
-
同居多久可以認定爲事實婚姻?
律師解析: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同居多長時間可以認定爲事實婚姻,只規定了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法律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認定...
-
重婚的判定辦法是什麼?
一、重婚的判定辦法是什麼?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
-
雙方屬於事實婚姻如何分財產
一、雙方屬於事實婚姻如何分財產?1、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2、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3、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4、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