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收養關係,解除的效力有哪些
收養關係一旦建立,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可以解除收養關係呢?收養關係一旦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很多人都不瞭解收養關係的解除的條件和效力問題,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具體的介紹收養關係的解除條件以及相關的效力問題。
一、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效力
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3、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6、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對於收養關係解除的條件以及解除的效力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收養方面的問題,如收養的條件有哪些?如何進行收養公證?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爲您做專業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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