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二、被收養人、送養人的的範圍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送養人的範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事實收養關係應當如何認定?
首先,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爲羣衆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羣衆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只要具具備了上面的條件,就應當認定事實收養關係是成立的。
公民若是想要收養他人,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公民在確定自己滿足《民法典》之中規定的法定條件之後,還需要整理相關證明自己滿足條件的證據,之後可以收養諸如查找不到生父母等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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