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將子女送養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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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時候,父母將子女送養給他人的,確實是因爲家庭困難,爲自己又無力撫養子女。但有些卻借送養孩子爲名實際將子女出賣換取對價。爲預防犯罪,我國相關法律對送養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那麼實踐中哪些人可以將子女送養給他人呢?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人可以將子女送養給他人
哪些人可將子女送養,怎樣纔算合法收養孩子之送養人具備的條件:
(1)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2)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3)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二、送養人需提供哪些手續
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爲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經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究竟哪些人才能將子女送養給他人。要是當事人不滿足規定的條件,那麼進行的送養行爲就是違法的,此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要想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除了當事人要滿足條件外,同時還需要辦理收養登記或進行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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