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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收養與特殊收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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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收養與特殊收養的區別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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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動產與普通動產的區別

特殊動產指經濟價值較大,維持價值較強,在法律上採取特殊管理和保護的可移動的物。在我國,特殊動產僅指船舶、航空器、汽車等交通工具。
普通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
我國《擔保法》第34條第2款和第4款分別對動產抵押權的動產範圍作了列舉和概括規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及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