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收養法規定了哪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
一、山東收養法規定了哪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
不管是山東還是任何地方,特殊條件下的收養是相對於一般條件下的收養而言的。《民典法》首先規定了一般條件下的收養。《民典法》在規定了上述一般條件下的收養的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如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以及收養繼子女等。之所以稱他們是特殊條件的收養,是因爲他們不受某些一般收養條件的限制。
關於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民典法》第1099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二)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三)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
關於孤兒和殘疾兒童的收養,《民典法》第1100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關於繼子女的收養,《民典法》第1103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二)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三)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四)收養1名子女的限制。
二、辦理收養登記程序:
1、收養人持第四項所列全部有效證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2、收養人在市民政局領取收養申請表,並按照要求填寫,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需到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加簽意見並蓋章。
3、收養登記機關收到第四項所列全部有效證件、材料和申請表次日起30內完成審查工作。(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在辦理收養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4、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爲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因此,選擇收養子女的時候要注意收養登記的程序,準備齊全所有的資料,再填寫收養申請表,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而對於特殊條件下收養也是有特殊的規定的,這點需要注意,比如收養殘疾兒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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