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怎麼判決給誰?
一、離婚孩子怎麼判決給誰?
離婚孩子的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一)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爲法院判決撫養歸歸屬的一個參考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撫養費標準及支付方式是什麼?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雙方離婚後,應當協商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認定,法律也明確規定了雙方都是有權爭奪撫養權的,但最終的判決是基於子女的成長進步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一方不利於子女成長的,那麼是不可以獲得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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