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離婚後孩子怎麼判給誰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子女的撫養一般遵循下述原則: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父親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可隨父親生活。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法院可以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條件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於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法院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許。
撫養權,是指父母(包括繼父母、養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然後如果是不滿兩歲的孩子,一般是判給母親,如果是滿了兩週歲的孩子,會考慮雙方的條件,最後決定判給誰,如果是已經滿十歲的孩子,那麼會遵循孩子的意願,如果是已成年的孩子,那麼將沒有撫養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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