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家人代簽可不可以
對於夫妻雙方來說,婚姻生活可能會因爲各種實際原因導致離婚。有些人在處理離婚事物的時候,會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自己又因爲各種原因自己不想出庭,相關的證件和手續想要通過家人來代簽。對於這種情況,在我國的法規中也有着明確的規定。那麼,起訴離婚家人代簽可不可以呢?
一、起訴離婚家人代簽可不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後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纔算數。正因爲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二、離婚訴訟可以缺席判決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一條規定,一直被認爲是立法要求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庭的特殊規定。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這裏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爲能力、患重病等。
可以看出,一般來說,起述離婚是需要夫妻雙反都在場的,這也是爲了處理離婚時的一些問題的時候,能夠更加公平,畢竟夫妻雙方本人更清楚自己的事情。但是,現實生活中,對於一些案件比較複雜的,比如,一方有病不能出庭等特殊情況,法院在覈實以後也會准許家人代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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