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民事二審很少開庭嗎?
一、離婚民事二審很少開庭嗎
不是。民事案件基本上都要開庭審理。但是會不會當庭宣判還得看案件的判決情況。我國法律並未規定所有案件都必須當庭宣判,也就是說是否當庭宣判是可以選擇的,並不是必須的。
當庭宣判的前提條件爲: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爲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爲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爲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後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離婚案件原告缺席的法律後果
原告如果確實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傳票後,應當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當,確實不能到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及時將延期審理的情況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並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審理的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
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爲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也是一種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應當按照撤訴處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爲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二審的時候,只要法院予以立案的就基本上都會開庭審理。但是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的離上一次起訴不超過6個月或者沒有提交新的證據的情況,法院不會受理,因爲這種情況屬於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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