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時需要什麼證件
一、登記離婚時需要什麼證件
1、雙方的戶口簿;
2、雙方的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的結婚證;
4、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由登記機關提供);
5、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6、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張;
7、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當事人未落戶的,可憑戶口遷移證明等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二、辦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由辦理人員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3.辦理機構審查
(1)對《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並按指紋。
4.登記
(1)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屬於我國內地居民,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時候,一般是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處理。不過需要男女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要是雙方之前的結婚登記手續,並非是在我國內地辦理的話,此時申請辦離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也是不會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當然,申請離婚登記也要特別注意,是否有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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