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夫妻間借條離婚算嗎?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書寫的借條離婚後依舊算數,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出具的欠條,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返還。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爲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夫妻一方是需要償還該債務的。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二、離婚後債務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爲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爲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後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離婚後債務糾紛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爲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爲被告,其原配偶爲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間寫的借條可以在寫的時候做相應的約定,如果在借款的時候明確表明時借貸關係,而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那麼在債務到期之後就需要按照借條裏面的內容進行償還。該借條只要是有效的,即使在債務沒有還清之前,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該借條依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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