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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小孩該怎樣判決

離婚3.19W

起訴離婚,如果一方請求撫養小孩,而另一方願意放棄小孩撫養權,除非有事實證明小孩跟隨願意撫養小孩的一方生活的確實不利於小孩成長。否則人民法院應尊重離婚雙方的意願。如果離婚雙方均請求判決小孩隨其生活,人民法院根據小孩年齡情況按照以下原則判決。
未滿兩週歲的小孩更需要母親,一般判決隨女方即母親生活。但如果母親患有傳染病或患有其他重病久治未愈的,或者母親有不適宜和小孩共同生活的其他情況,法院可可以判決小孩跟隨男方生活。
兩週歲以上的小孩,離婚雙方都爭取撫養權時,按照以下優先原則判斷小孩跟隨哪一方生活:1、優先考慮無生育能力的一方,2、優先考慮小孩跟隨其生活時間更久的一方,3、優先考慮小孩隨其父母(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更久的一方,這種情況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應願意繼續照顧其小孩,4、優先考慮無其他小孩的一方。總而言之,兼顧對小孩成長更有利和對離婚雙方公平。
如果離婚時孩子已經8週歲以上,離婚雙方均爭取撫養權的,應當尊重小孩的意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起訴離婚小孩該怎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