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小孩應該怎樣判決
起訴離婚小孩撫養權的判決,首先看父母雙方是否能夠就撫養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可以,人民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意見,除非雙方協商確定撫養小孩的一方存在不適合撫養小孩的情況,小孩跟隨這一方生活不利於小孩的成長。如果父母雙方都爭取撫養權,人民法院應根據小孩年齡情況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確定的以下原則判決。
小孩未滿兩週歲的,一般判決隨女方即母親生活,因爲未滿兩週歲的小孩更需要母親。
小孩滿兩週歲以上的,離婚時父母都爭取撫養權的情況下,按照以下最高院司法解釋確定的優先原則判斷小孩更適合由哪一方撫養:1、如果一方無生育能力,可以優先考慮;2、如果小孩跟隨一方生活時間更久,優先考慮這一方;3、如果一方沒有其他小孩,優先考慮這一方。
如果離婚時小孩已經8週歲以上,有一定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的話,父母在爭取撫養權時,應尊重小孩意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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