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女方如何起訴離婚?
一、一般情況下女方如何起訴離婚?
首先要做的是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然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看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開庭後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最後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准予離婚的幾種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離婚訴訟的擴展資料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
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爲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綜上來看,婚姻走到盡頭,女方起訴離婚應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流程:準備好訴狀、其他相關材料,到管轄範圍的法院起訴,等待受理開庭後,提交相關材料,法院依據雙方的訴求和提交的證據,判決書否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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