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如何起訴離婚?
一、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如何起訴離婚?
夫妻感情不和,女方可以準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遞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寫明訴訟請求與理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女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第一、起草起訴狀;
第二、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第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第四、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第五、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第六、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七、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第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程序判決時間
1、訴訟離婚或先談判、後訴訟離婚的情況,時間就難以確定了。通常來說一個簡單普通的離婚案件法院會採取簡易程序審理,一般從法院立案到最終作出判決的時間爲3個月,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標的額較大或是案件相對複雜的離婚案件,法院一般都會採用普通程序審理,審限爲六個月。
2、審限爲六個月是在案件沒有特殊情況可以很順利進行的情況下的。倘若案件進展不順利,遇到對方逃避離婚傳票無法送達或需要鑑定等這樣那樣的情況的話,具體的時間就只能應案而定了。
3、無法協議離婚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又未能判離的案件,想要離婚一方的當事人就只能在六個月後再此起訴,而訴訟離婚的時間又要重新計算。
綜上所述,夫妻感情不和女方起訴離婚,可以起草離婚訴訟書,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遞交訴訟證據材料,法院予以立案後會通知審理時間,一般法院首先進行司法調解,調解不成的纔會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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