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一、離婚案開庭原告不到場怎麼辦?
原告離婚不到庭,並且在經過法院傳票傳喚的,也不提交無正當理由的,視爲撤銷起訴。如果原告是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而不回來的,也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分居幾年可以強制離婚?
分居兩年可以強制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需要注意的是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
事實上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一般有三種: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3、這是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分居兩年,若是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能夠提供分居已經超過時限的規定,那麼法院可以強制判決離婚。但是若是該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判決之日沒有到庭的,那麼法院會認爲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則不會判決離婚。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中原告不到場,那此次訴訟案件就不能繼續開庭。且訴訟審判結果,當事人不滿意的,可以在15日之內繼續提起上訴,或者時隔六個月以上,再次進行第二次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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