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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離婚2.87W
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律師解析: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過錯一方應當進行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質損害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