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打了借條離婚後如何辦?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出具的欠條,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返還。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爲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夫妻一方是需要償還該債務的。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的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二、夫妻之間出具借條的認定
首先,夫妻一方用屬於自己的財產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爲此出具了借條,該借條是個人債務還是爲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爲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並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其次,夫妻間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於混同而歸於消滅。隨着婚姻法的修訂,婚姻法實際上已否定了債可以因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因爲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該方所有,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既然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這種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那麼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係,混同說或不能發生說是不能成立的。
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後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完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涉及很多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條作爲約定財產的一種形式,雖然約定了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當離婚時仍然會出現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這時合同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相互交錯,只有律師才能將條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之間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出具借條來認定借貸關係,夫妻之間也是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相關情況的處理,可以首先由雙方協商進行辦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提交法院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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