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情形主要都有哪些
一、判決離婚的情形主要都有哪些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纔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法院判決離婚要多久
即使提出訴訟,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纔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法院是否判決准予離婚,完全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爲依據,而不會以雙方是否有過錯爲依據。雙方的過錯情節只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作爲考慮的因素。因此,有過錯方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查明確屬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的,仍會判決離婚。但在分割財產時會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照顧,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過錯行爲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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