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屋檐下男女早分居可以作爲離婚理由嗎
同一屋檐下男女早分居可以作爲離婚理由嗎
分居可以作爲離婚的理由,但是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雙方感情;
二、分居滿兩年。
《婚煙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煙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在法律上,只有《婚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協議離婚”,即雙方“好聚好散”,到民政局將結婚證換成離婚證,還有《婚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訴訟離婚”,即通過打官司的方式離婚。
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爲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爲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爲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爲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爲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爲,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一些相關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分居是可以作爲離婚的理由的,當然,這其中是需要滿足兩個基本要件的,第一,夫妻雙方是因爲兩人感情的原因而導致分居的情況,第二,夫妻分居的時間必須是兩年以上,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就可以認定分居爲離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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