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流程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1、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頒發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協議離婚時要求按照規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不蓋章。離婚後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同樣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後是不能撤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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