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原因第二次起訴不判離婚?
一、什麼原因第二次起訴不判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不判如何處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作出判決,如果法院一直不判的,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檢察監督建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
三、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財產清單: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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