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調解離婚後可以反悔嗎
當事人調解離婚後可以反悔嗎
調解離婚後可以反悔,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但這並不意味着該調解協議具有可執行強制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
可見,調解協議雖具有約束力,但不具終結訴訟程序的強制性確定力和約束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外,經調解的案件若要終結併產生定爭止紛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須依雙方達成的已生效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相應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時產生等同於判決法律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在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反悔,而另一方卻不能依生效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調解的法理基礎在於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受法律保護,並優先於法律的一般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覈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離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後便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協議受法律保護,法院須依該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若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不一致,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補正,法院須依法予以補正。
離婚案件的處理有關的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自己應該積極的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但是對於此類協議並沒有實際的法律約束力,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肯定可以進行反悔,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的人對利益的維護有着一定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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