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兩年分居起訴離婚嗎
如今隨着社會的高速發展,人們不僅僅是物質生活發生了變化,感情生活也越來越淡薄。閃婚閃離,越來越不新鮮,夫妻雙方若有一人想離婚,一人不願離的情況,國家婚姻法表明是在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分居兩年是可以起訴離婚的,那麼法律上是到底怎麼判定的呢?
一、依據法律兩年分居起訴離婚可以嗎?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這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在實踐中,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二、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這裏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因爲分居爲夫妻之間的私事,外部的證據的證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證據,法院也未必一定會採納。因此,對於那些試圖通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離婚的人,如果還沒有分居,最好還是放棄,而轉爲直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這樣要比苦苦等待兩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還高。
婚姻法律上不僅僅是指雙方分居時間達到兩年就可以起訴離婚,是在夫妻雙方關係不和,感情破碎的基礎上。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走上離婚的道路,但是不是很清楚國家在婚姻法上有什麼明確規定,大家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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