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一、如何起訴離婚程序是什麼?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原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時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
4、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
5、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允許離婚。
6、原告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去哪個法院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兩種的,此時無論是何種離婚的方式都是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離婚的條件的,我們應當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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