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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協議離婚還要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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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協議離婚還要冷靜期嗎?

我國協議離婚還要冷靜期嗎?

我國協議離婚是需要冷靜期的,《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存在冷靜期這一說法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麼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二、爲什麼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離婚不僅僅是身份的重大改變,而且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這都是大事情,不是小事情。所以,設立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就是用時間來保證離婚意思表示的真實。

實際上,我們都知道,到婚姻登記處去辦協議離婚的,當事人的情緒是很複雜的,有一部分人是經過反覆的思量,慎重考慮去離婚的,他們屬於比較理性的人。還有一部分人確實是很衝動的,兩個人吵架吵到一定程度,誰也不服誰,就要去離婚。到民政部門以後,有的當事人對協議離婚的內容並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它能產生什麼效力,只知道要解除婚姻關係,而針對雙方達成的財產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等並不瞭解。男女雙方的智力水平、社會經驗、文化水平、家庭地位都不同,會導致他們對協議離婚的這種法律後果會產生一些偏差,在這種情況下,給預備離婚者設置一個冷靜期,有助於避免因衝動導致的不良後果。

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近年來,隨着我國的社會的不斷髮展,離婚率也隨之提高,爲此我國的法律規定了離婚冷靜期,但如果有迫切離婚的需要的,我們可以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