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需要公證嗎
離婚財產公證,是雙方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商達成一致後的協議,爲了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紛爭,到公證處辦理的財產公證。
使用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這個協議是離婚後自動生效的。不需要到公證處再辦理公證手續。如果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在法官宣判判決書生效後,離婚審判過程中得到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也是不需要再次去公證處辦理的。
離婚雙方當事人不論是協議離婚的還是訴訟離婚的,只要達成了離婚協議,並認同當中的離婚協議並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存在或者質疑,就不需要再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了。因爲離婚協議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護。
但是,有些時候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爲了防止對方想臨時變卦的,認爲財產分割存在不合理的,或者是雙方已經想要離婚,但是仍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或者是還沒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就要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了。
如果辦理離婚財產公證的,需要由符合法律要求的離婚分割協議書,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主要就是各自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公證人要求的必要材料,到離婚當事人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同時,必須要兩個當事人親自辦理,不能讓他人或委託他人辦理。公證處受理後,公證人會就離婚協議內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所屬或權利證明,查問兩個當事人是否有存在欺騙或者是隱瞞或者誤導的情況,當事人如實回答後,公證人會按法律要求向當事人告知法律的要求和義務和簽訂後產生的法律義務和後果,雙方當事人在清楚明白後,配合公證人完成筆錄和簽名確認。就可以領取公證書。這份公證書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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