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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流程

離婚1.04W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我國離婚的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的兩種的,其訴訟離婚的流程爲:由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再進行開庭審理。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對於協議離婚的流程爲:對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其夫妻雙方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進行協商規定。然後其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經過三十日離婚冷靜期,雙方沒有反悔的情形,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給予其夫妻雙方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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