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記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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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其實也就是協議離婚,這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之一,同時也是很多離婚夫妻首先的離婚方式。而一般在無法登記離婚的情況下,纔會選擇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對於登記離婚而言也是有一定條件的,那麼夫妻登記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本文馬上爲你做分析解答。
一、夫妻登記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登記離婚必須符合的實質條件有:
1、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夫妻。這就是說,登記離婚只接納合法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對非法同居者乃至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一概拒之門外。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要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其離婚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2、雙方當事人須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要件之一,即當事人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這同樣適用於離婚行爲。因而《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應依訴訟程序,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夫妻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即要求雙方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自願的、真實的、一致的。一方不同意的,不能認爲是雙方自願離婚;或者一方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或以精神要挾爲手段迫使對方同意離婚的,不符合這一要件。
4、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所謂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了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約定。所謂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合理的分割和處理,對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的以經濟幫助做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做出負責的處理,同時還應切實安排好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二、登記離婚的程序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1、男女雙方須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登記機關如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爲而故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況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2、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地依法辦事,對離婚申請加以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當促使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問題作慎重考慮。即使是雙方自願離婚,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先作促成和好的調解。在離婚要求一致時,但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有爭議時,登記機關可通過調解協助雙方妥善安排。當事人原來的安排如不合理,也要幫助他們遵照婚姻法的精神作必要的調整。
3、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雙方自願離婚,登記機關應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作爲婚姻關係解除的法律憑據。如果發現要求離婚的僅是一方,另一方實際上並不同意,或者在子女、財產等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均不予登記,而是勸說當事人依訴訟程序解決。
很顯然,夫妻登記離婚的條件與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不同的,而對於離婚夫妻而言具體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那需要滿足的條件也是不一樣的。若不滿足規定的離婚條件,可以說解除婚姻關係就不會是那麼順利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臺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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