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中男方出軌離婚財產怎麼判?
我國婚姻中男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判決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
1、法院判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一方主張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麼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那麼法院不會採信。
通常證明外遇的證據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並不一樣,可能親眼看見,但法院沒有看見,律師業沒有看見,因此單憑口頭說說並不能證明有外遇,除非對方在法院上親口認可,或者給寫過保證不出軌的保證書。
下來證據可以證明外遇,但是請注意,證據越多越好,單一的證據太孤立,往往法院不能採用。
男女在牀上的照片、視頻,注意一點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證據不算。
一方寫下的出軌保證書,認錯書,悔過書。
聊天記錄,開房記錄,親密照片。電話記錄,短信記錄等等。
2、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財產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爲原則。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爲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
即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而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量化標準,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過1萬元。
我國關於離婚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離婚的規定,在遇到夫妻的問題時不要衝動,儘量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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