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孩子名下離婚怎麼分配?
房子在孩子名下離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參與分配的,因爲這是屬於孩子的財產,並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考慮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6、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孩子歸屬問題是什麼?
1、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如果分娩一年後離婚,對於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4、哺乳期後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當代的社會如果是爲孩子買的房屋,並且房屋也是登記在孩子名下的話,那麼就應當是屬於孩子的財產不能夠將其列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也不能夠對此進行分割,成功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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