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領的結婚證能否申請行政複議撤銷?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有人向小編反映自己沒有結婚的意識,但是卻被人威脅不得已去民政局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並拿到了結婚證,自己想去撤銷卻被告知已經登記結婚了,不想要這個婚姻只能辦理離婚手續。那麼,結婚證能否申請行政複議撤銷呢?
一、結婚證能否申請行政複議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行爲人有通過脅迫行爲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
2、須有脅迫行爲。即行爲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的不法行爲。脅迫行爲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爲脅迫行爲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爲。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爲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爲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姻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綜上所述,結婚證能否申請行政複議撤銷呢?小編告訴大家,只要能證明辦理結婚手續並不是出於自己的本意,而是因爲受脅迫不得已而爲之,那麼就可以到民政局通過行政複議申請撤銷結婚證,當然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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