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東西?
一、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東西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帶的材料,因爲主體的不同所帶的也相應有所不同。下面逐一說明:
(一)內地居民應當帶的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帶的材料
1、本人有效的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華僑應當初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居住過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四)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登記結婚後 ,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應該注意的是,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以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地的登記機關。
因爲在我國男女結婚並不是以辦理婚禮爲準,而是以登記結婚爲準。也就是說雖然雙方有舉辦了結婚典禮,但並沒有按照規定登記結婚,領取到結婚證,那雙方之間也不能認爲是建立了婚姻關係。而通常說結婚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其實更多是指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需要雙方準備好哪些證件材料,齊全的證件材料 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那麼才能比較順利的領取到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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