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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一、結婚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登記結婚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登記的,需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四)如果是離婚人士,需持離婚證原件。離婚判決書如果是第一審判決的,還需提供離婚生效證明書;若離婚判決書是第二審判決的,則需提供第一、第二審判決書。如離婚證遺失的,還需補辦離婚證等或補發《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五)如果是喪偶人士,須持原結婚證及原配偶的死亡證明。如原結婚證和原配偶死亡證明都遺失或毀掉的,則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若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戶口簿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有關證件。

二、結婚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來說,辦理結婚登記程序一般是: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初審:婚姻登記機關首先會查驗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爲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爲填寫內容無誤,在“聲明人”一欄按指紋。“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申請的審查時,如發現有下列情形的,如未達法定婚齡、非雙方自願、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屬於近親的、有法定禁婚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在審查合格後,應當填寫《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覈實無誤的,向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其實僅僅是指男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就是領取結婚證。而大部分人們的眼裏,這個結婚其實也包括了舉辦婚禮。因而這其中需要準備的東西就比較多了。但是在說到領證的時候,要求當事人準備的東西,無法就是領證需要用到的各自的證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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