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安排包辦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包辦婚姻的時代早就已經過去,當代人的婚姻關係最重要的還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之下的,而且長久的婚姻關係肯定也是要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的。目前我國境內的包辦婚姻主要發生在一些比較偏遠的農村地區,這是由於當事人對於我國所規定的組織安排包辦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根本就不瞭解。
一、組織安排包辦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爲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爲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爲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果遇到被包辦婚姻該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婚姻,包辦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1、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2、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包辦婚姻的相關規定
包辦婚姻指的是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並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違法行爲。買賣婚姻指的是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爲目的,強迫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違法行爲。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爲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爲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指的是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一定財物爲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爲。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禁止任何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以撤銷的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的要求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開始計算。
婚姻自由在我國是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了結婚自由以及離婚自由。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願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加以干涉和強制。
並非任何的包辦、干涉婚姻的行爲都構成犯罪,只有一些嚴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才構成犯罪。刑法上暴力干涉婚姻的“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得被幹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所採取的暴力行爲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
在我國,組織安排包辦婚姻法律後果在於,包辦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對婚姻關係撤銷。對於組織安排包辦婚姻的相關人等,如果是以暴力的形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包辦婚姻的話,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一般情況的包辦婚姻,一經發現,會對包辦婚姻的相關人等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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