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一、引起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3、不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係無效。
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無效婚姻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可見法律對無效婚姻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司法實踐中,存在婚姻締結時並不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婚姻締結的條件轉而成就。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達到法定婚齡,此時生硬的適用民法典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認爲該婚姻自始無效,不利於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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