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一、什麼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不產生法律上的夫妻權利與義務。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有些國家的法律中已經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無效婚姻的類型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離婚最短需要多長時間
第一,協議離婚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辦理後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麼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最快的時間應該在三個月之內。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限爲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是協議方式,雙方通過協商,確定離婚的各事項,比如離婚財產分割以及撫養權的相關問題,並且書寫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進行辦理即可。第二種是訴訟方式,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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