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期間的贈與離婚後能返還嗎?
結婚2.76W
律師解析:需根據具體情形處理:
(1)對於以結婚爲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包括財務、禮品、信物等,如金銀首飾、紀念品等,受贈方應當返還給贈與方,原物損壞、滅失的,應折價賠償。但是如果價值不大或者價值雖大但確實無力賠償的,可酌情減免償還。如果贈送的信物僅是一般的物品,如價值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則不必返還。
(2)雙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的花費,一般不予返還。於操辦酒席、招待親朋所造成的損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約的一方賠償。
(3)贈與物歸屬不清的,價值大的視爲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約關係時予以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1)對於以結婚爲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包括財務、禮品、信物等,如金銀首飾、紀念品等,受贈方應當返還給贈與方,原物損壞、滅失的,應折價賠償。但是如果價值不大或者價值雖大但確實無力賠償的,可酌情減免償還。如果贈送的信物僅是一般的物品,如價值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則不必返還。
(2)雙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的花費,一般不予返還。於操辦酒席、招待親朋所造成的損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約的一方賠償。
(3)贈與物歸屬不清的,價值大的視爲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約關係時予以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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