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在醫療損害的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醫療關係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證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爲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關係。
對於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爲醫療機構治療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擔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檔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病歷記載、知情同意書等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最終對醫療損害的舉證問題上去除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迴歸了“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實現了舉證責任的迴歸。
二、舉證責任規定內容是什麼?
1、鑑定費由誰預交。
過錯與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根據《民事證據規定》關於由承擔舉證舉證一方負責申請鑑定的規定,則應由患者預交鑑定費用。
2、模糊鑑定結論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
在審判實務中,關於因果關係的鑑定通暢會有不確定的鑑定結論,一般表述爲“不排除醫療機構醫療行爲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首先要求鑑定結構進一步給出明確的結論,在鑑定結構無法給出鑑定結論的前提下,應由患者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後果。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如鑑定結論沒有明確存在因果關係,而基於醫療機構“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應由其承擔不利訴訟後果。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醫患關係確實是比較緊張的,主要還是因爲存在着很多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一旦發生,那麼對於患者來說需要舉證證明存在損害的後果,至於過錯方面應當是由於醫療機構來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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