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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權的消滅規定是什麼?

一、應收賬款質押權的消滅規定是什麼?

應收賬款質押權的消滅規定是什麼?

應收賬款質押權的消滅規定是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質押權消滅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講,權利質押的標的須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財產權,基於人身關係的撫養費、贍養費、繼承費,以及基於人格權、生命權、名譽權被侵害所應獲得的賠償,均應排除在外;二是適於設質的權利,按照物權法定的基本法則,設質的權利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適於出質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用益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準物權,包括採礦權、捕撈權等不能成爲質權客體;三是須有可轉讓性,可轉讓性主要包括:可轉讓,如專利權;可兌現,如票據、倉單等;可使用,如知識產權;可轉變,如提單等;養老金、撫卹金、退休金請求權等基於自身性質不能轉讓的權利或者依法、依約不能轉讓的權利,均應排除在外。

作爲權利質押的一種,應收賬款質押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基礎上,還需屬於《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範圍:“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根據《辦法》的規定,應收賬款至少應具備以下特點之一:一是基礎法律關係成就。如銷售、服務、出租產生的債權。基礎法律關係未成就的款項,如企業、商場、個體工商戶、未來的營業收入,不能作爲質押標的。二是穩定且高度可預見。即使基礎關係未成就,也應屬於基於行政授權等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的事項,如收費權等,收益穩定、可預見,具有一定壟斷性,只要權利不到期,無需刻意商業經營、營銷,自然會產生現金流,再如學生公寓收費權、景區收入等。由此,企業經營權以及各種特許經營權,雖然可能產生預期收益,但在簽訂相應合同前,由於尚不具備穩定、可預期的特點,即使努力經營也未必能轉化成現金流,所以也不能成爲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

二、應收賬款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應收賬款更多的是作爲會計學的概念在實務中使用。它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或代墊的運雜費等。應收賬款的發生是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爲擴大業務量,把產品或服務賒銷給客戶,爲客戶墊付短期資金而採取的一種商業促銷策略。用法律上的語言表述,應收賬款就是指在票據、存單債權之外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主張和收取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債權。進而言之,應收賬款實質上爲一種付款請求權,以買賣、租賃、服務等合同產生的金錢債權爲主,但又不限於此,並且此金錢債權須未被票據等有價證券所表彰。

所謂應收賬款質押,是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之債權向銀行等信貸機構提供質押擔保並獲得貸款的行爲。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術語和制度設計來看,這種擔保應屬於權利質中的普通債權質。而由票據、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表彰的債權質押,在設立、公示和實行方面與應收賬款質押有着諸多不同,因此另有專門條文對其加以規制。至於收費權(其中主要指公路、橋樑收費權、電信業服務收費權以及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等),雖然其在主體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質上仍是一種未來應收賬款(未來債權),因此收費權質押無獨立規定之必要,可將其納入到應收賬款質押之中。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利用應收賬款來進行質押,是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一項允許的質押的方式,但是必須是符合應收賬款的形式的。要嚴格的對此進行把握,法律上沒有規定的,那麼就不能夠認定爲符合質押權的構成要件。

標籤:質押 應收 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