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聲明斷絕關係是否可行
一、登報聲明斷絕關係是否可行
不能登報聲明斷絕親子關係,所謂的斷絕親子關係只是主觀認爲,從法律上來講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不可能通過法律行爲來斷絕的。
1、親子關係屬於事實關係無法斷絕。
2、支付未成年人撫養費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法定義務。
所謂的登報聲明解除親子關係在我國民間常常是一時氣憤之下的行爲,親子之間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無法通過此種方式解除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爲兩大類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爲: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允許解除的。
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爲以及事實上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爲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爲: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二、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義務關係?
父母的權利義務有:
(1)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
(2)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爲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爲一些事情產生矛盾其實也是很正常的,但有些時候矛盾比較大,雙方也吵的不可開交的時候,可能一方會希望可以斷絕彼此之間的關係。這個時候,往往會選擇去登報來說明與對方斷絕親子關係。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有登報說明也是不能斷絕彼此之間的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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