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登報斷絕關係兒子還能繼承遺產嗎
一、父親登報斷絕關係兒子還能繼承遺產嗎
能,但如果未盡到贍養義務,則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是因爲: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係是基於血緣而形成的,這種關係因出生而產生。按照法理,因血緣而產生的身份關係是不能解除的,這是由生理學基礎及自然規律所決定的。因此,血緣關係並不能因爲一則聲明而解除,這種聲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果一方未盡到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最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種情下才導致喪失繼承權:
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是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是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是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未盡贍養義務能繼承財產嗎
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也就是說沒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是當然的無法獲得遺產。而是要各位繼承人協商,可以不分遺產或少分遺產。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其可以列遺囑將遺囑,此時沒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夢不能獲得遺產,要看被繼承人的遺囑如何的訂立。
三、長子如何能多繼承財產嗎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父母死亡時,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遺產。至於各人繼承遺產的多少,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均等,但也有某些繼承人比其他繼承人多得的情況。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二、第三款指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由此可見,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某繼承人之所以在分配遺產時能夠多分一些,完全取決於這個繼承人的生活是否有特殊困難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是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或與其他方面的情況。
如果說長子成年早,而父母收入又少,幫助父母撫養弟妹,貢獻較大的,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適當多得些遺產,這是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的多少來考慮的,而不是因爲是長子就能多分一份遺產。
其實在我國法律上並不存在什麼斷絕父子關係、母女關係的說法,畢竟這並不是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並不是當事人說解除就能解除,即使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這樣的關係,但在法律上面也是不會生效。從這點上來看,雖然有宣佈斷絕關係,但實際彼此還是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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