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傷殘鑑定標準有哪些?
一、退役軍人傷殘鑑定標準有哪些?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負傷致殘,依其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評定傷殘等級,分爲四等六級: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爲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2.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5.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
6.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爲一等:
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
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
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
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
7.顱腦損傷致成癡呆;
8.雙目失明;
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10.肝臟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臟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尖瓣腱索斷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
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併肺結核;
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
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於上列殘情的。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爲二等甲級: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功能完全喪失;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髖、膝、肩、肘關節中兩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
3.兩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或三指傷後失去功能);
4.脊椎三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礙;
5.顱腦損傷致經常 (每月兩次以上)發生癲癇;
6.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且語言機能完全喪失;
7.咀嚼機能完全喪失,或舌缺損三分之二以上;
8.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矯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後行永久性腸或膀胱造瘻;
10.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爲二等乙級:
1.髖、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
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
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
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二分之一以上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併發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膀胱某一臟器多處受傷經行修補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併發症;
10.一側腎摘除;
11.燒傷後遺留瘢痕佔全身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爲三等甲級:
1.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矯正;
2.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復;
3.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90分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跖趾關節強直;
6.脊椎一個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二分之一以上),並伴有功能障礙;
7.長骨骨折畸形癒合或大關節(腕、踝關節以上)傷後畸形,致影響功能且不能矯正;
8.脾臟摘除;
9.面部燒傷後遺留瘢痕佔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爲三等乙級;
1.語言不清:
2.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耳廓損傷;
3.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矯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二、退役軍人違法犯罪怎麼辦?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退伍軍人已經不是軍人身份,因此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退役軍人如果違法犯罪的,還是要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軍人退役之後都是可以領取退休工資的,當兵的時間越久,退休金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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