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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殘疾人離婚

婚姻法對殘疾人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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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殘疾人辦理結婚證的需要

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婚姻法》只在第六條明確規定“結婚年齡。”並不涉及如何辦理結婚證: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具體請參閱《婚姻登記條例》的如下規定、身份證:(一)本人的戶口簿;(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