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規定可見,一方在婚內因爲交通事故取得的賠償金,屬於上述法條第二種情形,是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公證爲一方個人財產嗎
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約定爲個人所有,但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使約定爲夫妻個人財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仍可以要求用該財產償還。
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即使不辦公證,也是合法有效的,但辦理公證可以減少糾紛。具體到辦理公證的手續,對於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對於不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不動產產權證書等到公證處辦理,之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爲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從而獲得相應的賠償金,這是針對受害者的治療及傷情而賠償的專門費用,歸受害者這一特定對象所有,不會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基於殘疾賠償金專屬性的特點,該款項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辦理財產公證手續的時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3、有關的財產證明;4、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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