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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我們首先來看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呢?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其範圍大致分爲以下幾種類型:

交通事故賠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那麼回到問題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呢?應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所謂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關於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保有人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等,都體現了這種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認定的基本思路。從上述可見,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負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爲共同債務。反之,則不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