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離婚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現實生活中,因家庭暴力離婚的現象時常發生。那麼,因家庭暴力離婚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呢?家庭暴力離婚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關於這個問題,本文將通過一則案例來詳細分析。
案例:
聶文(化名)與樑國華(化名)於2005年9月結婚。婚後,樑國華經常酗酒後對聶文大打出手。2011年12月某日,樑國華喝酒後又對聶文進行毆打,經法醫鑑定爲輕傷。2012年1月,聶文在本律師的幫助下以在婚姻存續期間,樑國華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精神都遭受到巨大痛苦爲由,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銀行存款等,並要求樑國華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家庭暴力的認定與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除此之外,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訴訟離婚時未提起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本案中,聶文遭受家庭暴力,有充分的證據,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同時有一點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如何證明對方家庭暴力?這就需要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生活過程中遇到家庭暴力時,首先要報警,以警察出警並做筆錄來證明對方家庭暴力的事實,其次找居村委會或婦聯保護自己權益。再次,如有受傷,及時就醫並保存好醫療病歷及相應材料。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時的錄音錄像及施暴者的保證書承諾書亦可以作爲證據來使用。總之建議當事人儘量保存好證據,這纔是本案勝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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